去年6月3日,山東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23名村民共同訴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山東省開展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以來,首起異地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瞭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規定: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據瞭解,浙江台州法院系統曾試點行政訴訟“異地交叉管轄”,旨在讓法官在沒有任何行政壓力的前提下公正地判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予以肯定。
  王敬波認為,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一般標準的規定,不同程度地沿襲了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對行政訴訟的影響很大,影響了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
  “這一修改,對於行政審判擺脫地方干預,實現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薑明安在肯定修改的同時還指出,僅有這一舉措是不可能完全解決地方干預問題的,還必須進行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
  (原標題:行政干預更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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